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标准
来源:高理想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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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生活自理障碍程度”,根据进食、翻身、大小便、穿衣洗漱、自我移动五项条件,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、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。
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、翻身、大小便、穿衣洗漱、自我移动等上述五项均需要护理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;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。
2006年由原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共同提出的《劳动工伤鉴定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是现行有效的制度等级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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